(2017)内0602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桂香申请执行王志霞、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香,王志霞,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袁桂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志霞,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桂香与被执行人王志霞、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桂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9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