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4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香莲申请执行李玉红、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莲,李玉红,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4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香莲,女,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呼市人,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香莲与李玉红、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