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邱彬彬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彬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刑初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彬彬,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04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彬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邱彬彬伙同邱敏杰、倪伟煌(以上两人均判刑)通过一款名为“小笨鸟”的软件,在该软件平台上查找手机号码,然后用购买的“呼死你”设备对被害人进行骚扰。骚扰一段时间后,通过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害人,以继续骚扰被害人相某,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方式给他们打款。期间三人利用上述方式对张某、位永芳、乐伟兵、刘硕、李龙涛、范永利、张超、尹冉冉、黎石华等多人敲诈勒索,共索得款物4800余元。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邱彬彬到福建省龙岩市曹溪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呼死你”设备、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照片);2.武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位永芳等的陈述;5.被告人邱彬彬的供述和辩解;6.武城县公安局勘验报告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邱彬彬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邱彬彬伙同邱敏杰、倪伟煌(以上两人均判刑)通过一款名为“小笨鸟”的软件,在该软件平台上查找手机号码,然后用购买的“呼死你”设备对被害人进行骚扰。骚扰一段时间后,通过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害人,以继续骚扰被害人相某,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方式给他们打款。期间三人利用上述方式对张某、位永芳、乐伟兵、刘硕、李龙涛、范永利、张超、尹冉冉、黎石华等多人敲诈勒索,共索得款物4800余元。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邱彬彬到福建省龙岩市曹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1)扣押的“呼死你”设备、电脑主机、手机照片。2.书证(1)福建省龙岩市曹溪派出所办案民警于2017年6月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邱彬彬于2017年6月2日15时25分到在龙岩市曹溪派出所投案。(2)临时寄押收押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邱彬彬于2017年6月2日21时19分由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送至龙岩市看守所临时寄押,2017年6月9日10时30分提押出所。(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5)龙新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04年11月24日邱彬彬因犯抢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1日撤销前判决,邱彬彬犯寻衅滋事罪判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邱彬彬于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5)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邱彬彬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6月30日,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被害人张某微信照片12张。证实昵称“电话问题”的微信账号与被害人张某的微信账号取得联系,表示只要付钱就不再进行骚扰。(7)扣押清单一份。证实将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台、“呼死你”设备10台、手机6部、手机卡一宗扣押。(8)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2016年6月3日邱敏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倪伟煌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证人证言(1)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对象张某的两部手机和家里的座机被不断拨打电话骚扰。4.被害人陈述(1)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对方发来短信说如果解决问题电话并让加对方微信号,微信号是×××,微信名字是电话问题,自己加了该微信,对方让其拿960元钱,并通过微信转账,张某一直没有给对方钱。(2)范永利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被打骚扰电话的人敲诈95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对方微信号是×××,自己的微信账号是×××,昵称是:AAA耐酸砖盲道砖厂家×××。(3)乐伟兵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被打骚扰电话的人敲诈100元,自己的微信号:×××,名称翔宇天空-北京谋生,对方微信号×××,名称香蕉。(4)刘硕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对方发来短信说如果解决问题就给他900元,对方提出要用微信转账,昵称为“电话问题”自己给他转了400元。(5)位永芳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被打骚扰电话的人敲诈950元,950元通过微信转账,自己的微信昵称叫“永芳仪器化玻”对方微信昵称为“电话问题”。(6)李龙涛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3日,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自己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950元才不骚扰,对方微信号×××,昵称为“香蕉”自己的微信号是×××,昵称是:A000永上门业李龙涛187××××1557。(7)张超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8日,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自己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818元才不骚扰,对方微信号×××,昵称为“电话问题”自己的微信号×××,昵称是AC华润集装箱。(8)尹冉冉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开始,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自己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356元才不骚扰,对方微信号×××,昵称为“香蕉”。自己的微信账号是×××,昵称是尹冉冉。(9)黎石华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开始,自己的电话一直被一个未知号码不断打电话骚扰,后来自己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300元,对方微信号×××,昵称为“电话问题”。自己的微信账号:×××,昵称是:outman。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邱彬彬供认:自2015年11月份加入与邱敏杰和倪伟煌敲诈勒索,邱彬彬负责用“小笨鸟”软件查号码,主要是查做生意的,查出号码给邱敏杰,邱敏杰和倪伟煌负责用“呼死你”机器对被害人进行骚扰,然后邱敏杰负责打电话给人要钱,一般要几百块钱,最多不超过1000元,一般先加对方微信好友,被害人都是通过微信转账。自己知道的骗了3000多,没分钱,钱一块吃饭花了。(2)同案犯邱敏杰供认:自2015年9月份开始,自己和倪伟煌利用网上购买的“小笨鸟”软件,在龙岩市曹溪镇莲南小区2号楼3单元810室出租屋内对筛选出来的电话号码实施电话骚扰,要求被害人在微信上转账或发红包,一般是给对方要800元或者950元,不给钱就继续骚扰。11月份倪伟煌又喊来邱彬彬帮忙,三人一共敲诈勒索过100人左右,获利在1万元左右,这些钱倪伟煌用来充qq币了,给了邱彬彬3000元左右,喝酒吃饭了。(3)同案犯倪伟煌供认:自2015年9月份开始,倪伟煌、邱敏杰和邱彬彬三人利用网上购买的“小笨鸟”软件,在龙岩市曹溪镇莲南小区2号楼3单元810室出租屋内对筛选出来的电话号码实施电话骚扰,以此威胁被害人给钱,不给钱就继续骚扰。截至抓获归案前,三人获利约1万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武公(网安)勘【2015】015号-1关于“张某被敲诈勒索案”的勘验报告书一份,附提取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对在被告人租房处扣押的七部手机中数据提取固定的过程及提取内容,内容显示被告人利用多个微信账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发红包、转账予以敲诈勒索,(2)武公(网安)勘【2015】015号-2关于“张某被敲诈勒索案”的勘验报告书一份,附提取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对在被告人租房处扣押的两部黑色苹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固定的过程及提取内容,内容显示一部苹果4手机上微信昵称为“香蕉”的聊天记录,一部苹果4手机上微信昵称为“电话问题”、“醇喧戈”、“别人”的聊天记录。其中恢复数据中显示联系的被害人微信昵称有“A000永上门业李龙涛”、“AAA耐酸砖盲道砖厂家”、“AC华润集装箱”、“A进口轴承天津中特”、“outman”、“翔宇天空-北京谋生”、“尹冉冉”。(3)武公(网安)勘{2015】020号关于“张某卑敲诈勒索案”的勘验报告书一份,附提取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对在被告人租房处扣押的电脑主机中数据提取固定的过程及提取内容,内容显示被告人下载浏览“呼死你”软件、“小笨鸟”软件相关网站。(4)搜查笔录一份,附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对邱彬彬等人租房处搜查,搜查到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7台、“呼死你”设备10台、手机6部、手机卡一宗。(5)武公(网安)勘【2016】042号关于“张某被敲诈勒索案”的勘验报告书一份。附提取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对在被告人租房处扣押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通过取证软件进行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提取微信昵称为“电话问题”的微信删除信息234条,在删除信息通讯录列表中有微信昵称为“永芳仪器化玻”的微信好友。以上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采纳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断打电话相要挟的方式,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彬彬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邱彬彬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彬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朝华人民陪审员 于邦雨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