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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爱国与被执行人陈日升借款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国,陈日升,祝海霞,武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许爱国。被执行人:陈日升。被执行人:祝海霞。被执行人:武卫英。申请执行人许爱国与被执行人陈日升、祝海霞、武卫英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2017)晋02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陈日升、祝海霞给付许爱国借款80000元及利息11415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武卫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3.5元,执行费1286元,共计93744.5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封鸿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