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子轩与杨传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轩,杨传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446号原告:杨子轩,女,201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河县。法定代理人:苏小青(杨子轩之母),现住商河县。被告:杨传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杨子轩与被告杨传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杨子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子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子轩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