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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972号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桑梅中路烟酒副食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赵铁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远,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潭市镇南岭村28号,现住湘乡市新城明珠小区105号。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北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