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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对被申请人代建红的财产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代建红,黄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财保13号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负责人:高洪明。委托代理人:蒲思夷。委托代理人:杨巍。被申请人:代建红。被申请人:黄国琼。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建红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66号(产权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的房产在限额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代建红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66号(产权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的房产在限额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