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炎龙、李启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炎龙,李启龙,刘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33号申请人:郑炎龙,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新密市,电话:17335708188。被申请人:李启龙,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系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司机。被申请人:刘建峰,男,汉族,住登封市,系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申请人郑炎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启龙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郑炎龙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建峰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