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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华、梁炳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梁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彭华,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梁炳荣,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彭华申请梁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炳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彭华支付货款75420元、利息8673.30元、案件受理费2014.67元,承担执行费1191.62元。本院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炳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梁炳荣的动产与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梁炳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有存款44300元,现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彭华;发现被执行人梁炳荣在德安县时代商城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彭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房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44300元,尚有41807.97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