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东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亮,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负责人:李庆廷,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东亮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东亮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在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第13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东亮赔偿款52247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安兵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