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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棒与被告吴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棒,吴学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608号原告:丁棒,男,1989年6月14日0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吴学志,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棒诉被告吴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棒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丁棒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