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荄支行、陈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荄支行,陈湘兵,文晓艳,陈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财保32号申请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荄支行(变更前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以下简称安州农商行花荄支行),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好医生大道(新盛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20560289XA。负责人肖友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友洁,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湘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安州区,被申请人文晓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9日,住四川省安州区,被申请人陈琳,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7日,住四川省安州区,申请人安州农商行花荄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湘兵、文晓艳、陈琳因金融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琳在四川安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的个人存款2200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琳在四川安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的个人存款2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梁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