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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政与永修县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政,永修县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33号原告贾政,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建材厂生活区。被告永修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修县开发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郑绍,县长。被告九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林彬杨,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政诉被告永修县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政于2017年10月20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政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肖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