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启明、倪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启明,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财保28号申请人:林启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倪福,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林启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倪福名下的鄂E×××××吉利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林启斌自愿以其所有的猎豹牌CFA6470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林启明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倪福名下的鄂E×××××吉利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二、将案外人林启斌自愿以其所有的猎豹牌CFA6470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林启明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林启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联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