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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与被告蒋文华、杨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蒋文华,杨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1275号原告:赵丽。被告:蒋文华。被告:杨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蒋文华、杨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佶人民陪判员邓孝文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