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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266号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0952809X6。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泽惠园小区*栋ZID12。法定代表人:吴利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金涛,男,汉族,1983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涛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37元实际应收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812元退还原告昆明森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雨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