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跃、张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跃,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东,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租住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