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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维与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廖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810号原告:黄维,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廖春林,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黄维诉被告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黄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维负担。审判长  钟先银审判员  曾育锋审判员  谢文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