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维与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廖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810号原告:黄维,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廖春林,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黄维诉被告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黄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维负担。审判长 钟先银审判员 曾育锋审判员 谢文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