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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灿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2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黎灿洪,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于成都市温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杨某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6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黎灿洪在成都市温江区鹏程路1099号“香瑞湖”别墅区大门口,因缴纳停车费问题与守门保安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并辱骂被害人王某,王某被骂后先动手打了黎灿洪下巴两拳,后黎灿洪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左小腿刺伤。经鉴定:王某左小腿所受损失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黎灿洪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于同月29日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灿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黎灿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黎灿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黎灿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