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甡、青岛加之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甡,青岛加之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刘甡,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加之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1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28276-8。法定代表人张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甡与被执行人青岛加之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0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甡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