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姜桂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344号被执行人姜桂田,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下街范家巷42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桂田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桂田应缴纳罚金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姜桂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