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998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与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L4531377-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锦路17号。经营者:陈洁,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291457,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璜路502号。法定代表人:吴君。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货款1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预交,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本院不再退还)。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6429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告知其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驰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新立佳机械厂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正平审 判 员 徐 雷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