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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诺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宏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诺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宏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锦鸿印花厂,黄火玉,黄凤森,宋清强,戴文刚,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林彤。被执行人:江门市诺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火玉。被执行人:广东宏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锦鸿印花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黄凤森。被执行人:黄火玉,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黄凤森,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宋清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戴文刚,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张桂芳,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执行江门市诺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宏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锦鸿印花厂、黄火玉、黄凤森、宋清强、戴文刚、张桂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为200万元,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