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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郭志磊与刘宾鹏、李冬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磊,刘宾鹏,李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家园。被申请执行人:刘宾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九街新汽车站东悦途宾馆。被申请执行人:李冬杰,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九街新汽车站东悦途宾馆。本院在执行郭志磊与刘宾鹏、李冬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郭志磊申请撤回对刘宾鹏、李冬杰租赁合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