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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庆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文,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7月2日,杨庆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20时9分左右,被告人杨庆文无证驾驶无牌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由青泥镇农贸市场驶往许坊村,当行至青泥镇青泥街惠民超市路段时撞到行人郑某1,造成郑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庆文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抚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庆文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宇峰牌三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被害人郑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庆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庆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20时9分许,被告人杨庆文无证驾驶无牌照宇峰牌正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青泥镇农贸市场往许坊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临川区青泥-腾桥青泥镇青泥街惠民超市路段处撞到行人郑某1,造成郑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庆文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6月30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杨庆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1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杨庆文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9日20时9分许,杨庆文无证驾驶无牌照宇峰牌正三轮电动车在临川区青泥镇青泥街惠民超市路段撞到行人郑某1,造成郑某1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庆文驾车逃离现场。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青泥街惠民超市门口路段,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事故造成郑某1受伤。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庆文夜间雨天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开启车灯致未及时发现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1无引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行为,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5、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1)、郑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经检测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3)、宇峰牌三轮电动车前挡风板左侧见灰尘减层擦拭痕,并有部分被泥土覆盖,其受损痕迹部位、形态及附着物,在碰擦柔性客体(如人体)后又被泥土覆盖可以形成。6、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9日20时9分左右,他在青泥街上散步,被一辆三轮车撞到了,他当时就晕过去了,什么都不记得。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9日20时10分许,他在黄某副食品店门口聊天时,听到响声,好像有人摔在地上,黄某从到店里拿一个手电筒去查看,看到郑某1摔倒在地上,不怎么会动。他还看见一辆三轮车往堤坝方向去了,之后黄某跑去通知了郑某1家属。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9日20时10分左右,他和一群人在他店门口聊天,看到一辆三轮车开过来,车速很快,也没开灯,经过他店的时候,突然听到“蹦”的声音,车子没有停下来就开走了,后来他们发现本街上的郑某1躺在地上,他老婆就赶紧跑到郑某1家里通知郑某1的老婆。9、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9日晚上他接到他弟弟郑国和的电话,说郑某1被车子撞了。他赶紧到事故现场,郑某1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去了。因为肇事司机逃跑了,他就和郑国和到青泥镇查看几个监控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杨庆文的嫌疑比较大,他们就到杨庆文家找他,当时杨庆文没在家,他们就到杨庆文爷爷家问他的下落,他爷爷说杨庆文在家,他们又返回杨庆文家,正好看到他全身泥巴的从外面回来,杨庆文跟他们说开车撞到人了,车子开到田里去了,起不来。杨庆文带他们到田里,把车子推起来后,杨庆文把车开回家,不久交警就过来把车扣走了。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杨庆文的爷爷,因为杨庆文的父母离婚,杨庆文暂时由他看管。杨庆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他购买给杨庆文平时维持生计的,事故发生的那天他在外面做事,对事故经过不清楚,杨庆文平时没有和他住在一起。11、被告人杨庆文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19日19时许,他吃完晚饭驾驶电动三轮车去青泥街上玩,到了青泥街后,他将车停在青泥镇农贸市场里,步行到青泥中学玩,后来因为听中学门口奶茶店的老板说青泥桥上有人玩,他就返回农贸市场驾驶电动车去青泥桥,当车行驶至青泥街惠民超市路段时,撞到了行人,但他一直想要去桥上玩,就没管撞人的事,直接开车走了,但到了青泥桥上发现没人玩,在那里大概待了五分钟的样子,他就开车回家,在离家还有一公里左右的地方,他车子陷到路边的田里起不来,他一个人推了很久都没有推起来,他就步行回家,打算第二天叫他爷爷去推,他回到家里大约是20日凌晨2点左右。这个车子是他爷爷买给他平时在青泥街上收废品用的。12、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9日20时9分许,被告人杨庆文无证驾驶超标三轮电动车在临川区青泥镇青泥街惠民超市路段时撞到行人郑某1,造成郑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庆文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排查,于2017年6月20日2时30分在其家中查获,交警将其带到交警队协助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庆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