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黔西县顺风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董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黔西县顺风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董治兵,卜来兴,胡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县顺风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清毕路920号。法定代表人唐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妍,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长松,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治兵,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杰,贵州本芳(贵阳)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来兴,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进,贵州尊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斌(又名胡德兵),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上诉人黔西县顺风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治兵、卜来兴、胡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黔西县顺风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舒 平审 判 员 李厚军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王宏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