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海若、张双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若,张双兰,张文煌,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若,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张双兰,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文煌,男,汉族,1948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791851-7。法定代表人:张双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泉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若与被执行人张双兰、张文煌、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文煌、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德化县辖区内,且德化县法院亦有被执行人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由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