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开尧与谭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尧,谭文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503号原告:郑开尧,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谭文明,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郑开尧诉被告谭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开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开尧负担。审判员  母朝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