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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范红诉抚顺市顺城区雍萃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抚顺市顺城区雍萃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3094号原告范红,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健身会馆,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经营者王月,该企业管理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红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