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209号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某,法务经理。被告:广西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34元,已减半收取17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慧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