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沈思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沈思发,葛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沿河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3614D。负责人陈良书,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沈思发,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葛东梅,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思发、葛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依据已生效(2016)闽08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沈思发、葛东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沈思发、葛东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沈思发、葛东梅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沈思发、葛东梅房产、车辆情况,并对沈思发、葛东梅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沈思发、葛东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沈思发、葛东梅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案抵押房产已于2017年7月28日查封,因受地理位置影响,现不适宜拍卖,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71917.43元及利息,沈思发、葛东梅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未能提供沈思发、葛东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