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4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三段**号。负责人:张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松,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玉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翔,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