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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021号原告: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轻纺城21幢25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6561172-6)。法定代表人:XX祥,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12754401)。法定代表人:杨建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5元,由原告长兴立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