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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仁新与张才茂、罗伯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新,张才茂,罗伯春,韦冬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新,男性,汉族,1971年0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才茂,男性,汉族,1974年0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罗伯春,男性,汉族,1946年0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韦冬必,女性,汉族,1950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仁新与被执行人张才茂、罗伯春、韦冬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才茂、罗伯春、韦冬必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仁新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才茂、罗伯春、韦冬必应支付给申请人杨仁新案款138879元及利息,诉讼费292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8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陈亮宇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