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荣禄与王积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禄,王积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193号原告:杨荣禄,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积海,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杨荣禄与被告王积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荣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