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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志良与邝志雄、陈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良,邝志雄,陈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359号原告:刘志良,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邝志雄,男,1966年9月4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少云,女,1966年3月27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良诉被告邝志雄、陈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邝志雄、陈少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良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