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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玉增申请执行张自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增,张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玉增,男,1954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自巍,男,1973年9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自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自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自巍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90016116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73.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