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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萧世良、萧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萧世良,萧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9425号原告黄海平,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曾赟恒,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世良,户籍地址广州市。被告萧世平,户籍地址广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846378.5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萧世良、萧世平价值人民币846378.5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