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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东与许睦家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许睦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2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89年6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许睦家,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灞刑初字第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东与许睦家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许睦家向申请执行人王东支付剩余案件款42843.3,共计42843.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许睦家名下银行账户二个,剩余案件款42843.3元未偿还。经查被执行人许睦家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东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2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郭照旗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