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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复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严巨兵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巨兵,王基远,四川省高县大窝镇川洞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复48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严巨兵,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王基远,男,193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2017年3月去世。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大窝镇川洞村九组。代表人:谭元根,组长。申请执行人王基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大窝镇川洞村九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严巨兵对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5执405号执行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同年10月24日,严巨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严巨兵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巨兵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赵宗秉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