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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放民与被执行人林永芳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益阳市赫山区益龙货物配送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放民,林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王放民。被执行人林永芳,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益阳市赫山区益龙货物配送中心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放民与被执行人林永芳,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益阳市赫山区益龙货物配送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永芳,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益阳市赫山区益龙货物配送中心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放民与被执行人林永芳,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益阳市赫山区益龙货物配送中心等纠纷侵权责任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永 忠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