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与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李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75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烟灯吐大街南龙山路-光明路。经营者:关春梅,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宝,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慧全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