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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萌,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闫萌饮酒后驾驶陕A×××××号灰色北京牌小型面包车,从西安市马腾空村出发沿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与翠华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闫萌血醇浓度为141.53mg/100ml,系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闫萌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闫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