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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友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271号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城墙路老干局宿舍3楼。负责人:赵荣,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友红,女,1983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张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江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田丽萍代理书记员  陈 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