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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蔡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蔡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912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库维街15号三楼30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648627N。负责人:周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荣,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雷,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蔡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该款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可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