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504号申请人: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沙口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沈下路619号。法定代表人:梅杰,董事长。申请人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名下4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109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万元(已提供被申请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17-1541010400005928),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