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甫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甫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甫奇,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合肥市(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刘甫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甫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甫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甫奇酒后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肥西县铭传乡X0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2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刘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刘某及乘坐人童某等人受伤。后皖A×××××号车上人员报警,被告人刘甫奇被民警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甫奇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3mg/100m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甫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甫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甫奇酒后驾皖A×××××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肥西县铭传乡X0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2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刘某龙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皖A×××××7号小型轿车驾驶刘某龙及乘坐童某苗等人受伤。皖A×××××7号车上人员报警,被告人刘甫奇被民警带往医院抽取血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甫奇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3mg/100m1。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右侧与皖A×××××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本起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刘甫奇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甫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甫奇的供述和辩解;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甫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刘甫奇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刘甫奇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甫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