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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74号。法定代表人:孙红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村。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昌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05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