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与郭峰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郭峰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2037号原告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69422574C。法定代表人:王杰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英,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朱海维,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莱,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峰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邦瑞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