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乃利与吕晓鹏、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乃利,吕晓鹏,丁霞,吕厉娜,唐强,毕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4046号原告:马乃利,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吕晓鹏,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丁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吕厉娜,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唐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毕彦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马乃利与被告吕晓鹏、丁霞、吕厉娜、唐强、毕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1000元;2、判令五被告支付利息4000元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催要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7月21日由被告出具对账欠款单一份。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乃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勾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姚丽代理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